2020年,傅某與王某離婚后,雙方協議兒子由傅某撫養,但王某一直拒絕交付兒子的撫養權。經多次調解無果后,司法所建議傅某到法院起訴要求王某交付撫養權。
2020年11月,河口司法所會同村居法律顧問協助傅某起草法律文書,幫助傅某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到兒子的撫養權。2021年1月28日,郁南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傅某與王某的兒子由傅某撫養,王某有權每月探望兒子。但王某拒絕履行生效判決書的義務,不愿交付兒子的撫養權。3月25日,傅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屬于行為的執行,需要當事人心甘情愿主動配合。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河口司法所積極配合法院、鎮綜治中心全力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
4月12日,司法所再次聯合縣法院、鎮綜治中心對王某進行勸導,工作人員從保護王某兒子的權益出發,深入分析父母的爭端對未成年人成長的危害,希望王某為了曾經的家庭感情、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發展放下執著、自覺履行法院判決。最終,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耐心真誠解開了王某的心結,王某幡然醒悟,同意將兒子的撫養權交付傅某并與傅某就探望方式方法達成一致意見。至此,該案順利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