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4月,郁南法院1件案件《余某德訴肖某買賣合同糾紛案——買賣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地”以及“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認定》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
基本案情
余某德訴稱:被起訴人肖某收到起訴人余某德88000元貨款后一直沒有發送貨物。經余某德多次催促,2020年2月24日,肖某只退還8000元,其余貨款未退還。故訴請法院判令肖某歸還余某德貨款80000元及利息等。
廣東省郁南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院既不是被起訴人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所對應的管轄法院,起訴人余某德在廣東省郁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故于2022年1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對余某德的起訴不予受理。一審裁定送達后,當事人未上訴,裁定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涉案買賣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肖某的合同義務是向余某德交付貨物。余某德因肖某不能交付貨物而要求其退還貨款,此時的爭議標的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給付貨幣”,而屬于“其他標的”。肖某作為履行義務一方,其所在地廣東省深圳龍崗區為合同履行地,故廣東省郁南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余某德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按照“爭議標的”種類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在認定“爭議標的”時,不能把“爭議標的”等同于訴訟請求。“爭議標的”應依照爭議的合同義務或者合同的特征義務來確定,也即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當事人因合同義務的履行而發生合同糾紛,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以當事人爭議的合同義務的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合同履行地。
2.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并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貨幣金錢請求。實踐中,絕大多數訴訟請求都能轉化為金錢之債,人民法院不能因為當事人訴訟請求是主張金錢就認為“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否則將會導致法定管轄被架空。因此,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還貨款”“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訴請的,不能認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應當認定為“其他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