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郁南法院執行局通過依法追加7名被執行人, 18 名工人工資全部執行到位,有效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某專業合作社因種植需要,雇傭18名工人到寶珠鎮某專業合作社進行嫁接工作,口頭約定140元/天,工人為其提供勞務后,卻遲遲未收到工資。18名工人經催收無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訴訟。判決生效后,該寶珠鎮某專業合作社未按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于是18名工人向郁南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立案執行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向寶珠鎮某專業合作社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立即提起網絡查控,均未發現該合作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法官通過走訪發現該合作社注冊經營場所已無人辦公,遂依法對該合作社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但效果不佳,案件一度陷入執行僵局。
隨后承辦法官及時轉變思路,通過調取該合作社的工商檔案,查詢該合作社的股東出資情況,發現該合作社出資方式為認繳,認繳期限已經屆滿,且合作社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符合追加被執行人條件。在承辦法官指導下,申請執行人啟動追加股東異議程序,案件經過執行異議及訴訟程序,最終確認追加7名股東為案件被執行人。2025年2月案件恢復執行后,承辦法官全面調查7名股東的財產情況,最終成功凍結劃撥7名股東的賬戶資金。至此,18名工人們終于拿到了屬于自己的辛苦錢,本案執行完畢。
【案例注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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