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郁南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一起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為16名農民工追回勞動報酬共計28905元,有力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今年6月,曹某與其雇傭的覃某等16名農民工就欠薪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并經郁南法院司法確認。調解書生效后,曹某并未按照協議約定在期限內支付全部拖欠工資。覃某等16人無奈之下,于今年7月上旬向郁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郁南法院執行法官秉承著“民生無小事”的原則,立即對被執行人曹某的財產進行網絡查控,并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文書,責令其盡快履行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的義務,但曹某仍置之不理。對此,郁南法院迅速依法對曹某名下賬戶及存放在郁南縣千官鎮某市場的一批設備進行凍結、查封,并將曹某傳喚至法院進行思想教育,為其釋法析理,講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威嚴震懾下,曹某終于同意支付余下被拖欠的工資,并當場兌現。至此,該案歷時一個月的時間順利執結,覃某等16名農民工如愿拿回了自己被拖欠的工資。
法官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