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縣農業農村局 郁南縣發展和改革局 郁南縣財政局 郁南縣水務局 郁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郁南縣自然資源局 郁南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國家稅務總局郁南縣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郁南縣支行2021年10月20日以郁農農〔2021〕56號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郁南縣農民合作社縣級示范社(以下簡稱“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 號)和《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郁南縣內登記成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縣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門間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聯席會議)評定或監測合格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縣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門間聯席會議成員由縣農業農村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縣水務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供銷合作聯社、縣稅務局、人民銀行郁南縣支行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四條 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綜合認定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
第二章 標 準
第五條 縣級示范社在符合以下標準的申報農民合作社中擇優確定:
(一)運營管理規范
1.依章程運作。農民合作社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制訂符合本社實際的章程并依章程運作。
2.運營基礎扎實。農民合作社有獨立的銀行賬號、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相對固定的管理人員、明確的業務類型,實際運作時間3個月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農民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組織健全,實有人數及附加表決權符合法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人員齊全且符合兼任規定。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代表)大會并對議事決策作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會議的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4.財務管理規范。財務會計制度健全,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使用規范化的財務軟件。按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成員賬戶健全,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記錄準確清楚。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財務相關信息及時報送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和稅務等部門。
(二)服務成效明顯
1.標準化生產程度較高。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農民合作社為60%以上的成員統一購買生產資料、開展農產品銷售、進行技術指導。
2.帶動輻射面較廣。農民合作社成員數量在5個以上,業務交易成員占成員總數的60%以上。
3.帶動增收能力強。農民合作社成員收入同等條件下高于非成員收入,經營主導產業能有效帶動當地農戶發展增收。
(三)市場競爭力強
1.成員積極出資。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在10萬元以上,出資成員占成員數量的60%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
2.經營能力強。上一年度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在5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在20萬元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經營收入按照成立時間進行轉換計算。
(四)優先考慮標準
1.品牌意識較強。農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員生產農產品采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或者獲得“兩品一標”(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
2.發展模式先進。農民合作社形成有效運營模式,得到縣級及以上機關肯定或縣級及以上媒體正面報道。
3.治理機制高效。以家庭農場(職業農民)為主要成員的、有專職運營管理團隊、財務社務管理實現信息化、采用信息技術手段記錄生產經營(服務)信息的農民合作社。
4.農機化程度較高。農機類合作社優先選擇入社各種農機具5臺以上、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年農機作業面積1000 畝以上或收入10萬元以上,且2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農機事故者。經營范圍與農機無關的合作社不作要求。
第六條 縣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向下列農民合作社傾斜,標準可適當放寬:
(一)助力鄉村振興成效顯著的農民合作社。
(二)在一定時期內需扶持發展的新業態農民合作社。
(三)縣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農民合作社。
第七條 農民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縣級示范社,在冊縣級示范社取消資格。
(一)農民合作社未依法取得法定登記機關頒發的、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稅務機關登記信息補錄換證過渡期間,原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齊全除外),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不一致的。
(二)農民合作社每年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或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從名單上移出不滿3個月的。
(三)曾發生過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的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事件,有關問題整改完成不滿3個月以上的;受到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被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列入失信名單,或從名單上移出不滿3個月以上的;涉及非法金融活動的;農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受過刑事處罰的。
第八條 登記經營范圍或實質主營業務相同的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骨干相同,其他登記成員超過50%相同,并在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2個或多個農民合作社視為同一個主體,在一個申報期間內不得同時申報。
第三章 評 定
第九條 縣級示范社評定工作一般采取經營主體申報或者鎮人民政府推薦,縣級審核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申報名額不限。
縣聯席會議根據農民合作社發展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評定縣級示范社。
第十條 縣級示范社每年評定不少于1次。
第十一條 申報縣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程序:
(一)農民合作社根據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要求,向縣農業農村局提出書面申請和其他材料。
(二)縣農業農村局會同水務、自然資源、供銷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征求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意見后,向縣聯席會議辦公室(縣農業農村局)報送推薦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示范社評定程序如下:
(一)縣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縣農業農村局推薦意見,對申報材料組織審查工作,提出縣級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查意見,提交由縣聯席會議審定或縣聯席會議全體成員單位會簽。
(二)縣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審定名單在縣級有關媒體或者縣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由縣農業農村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縣級示范社稱號,
由縣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聯合發文公布名單。
第十三條 縣級示范社依法變更名稱的,應在變更登記之日
起30 個工作日內,向縣農業農村局提交確認申請書及法定登記
機關更名批復、營業執照等佐證材料。縣農業農村局核實后以本部門文件形式重新確認其縣級示范社稱號,并通報縣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四章 監 測
第十四條 縣級示范社實行不定期動態監測評價制度,由縣農業農村局組織,程序如下:
(一)縣級示范社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監測通知,向住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報送自查材料。
(二)鎮人民政府對自查材料進行核查,形成初核意見報縣農業農村局。
(三)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發改、財政、水務、市場監督、自然資源、供銷、稅務、人民銀行等相關單位對各鎮上報的監測材料進行復核審定。
(四)監測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單在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監測不合格的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縣級示范社資格。
監測合格的縣級示范社、取消縣級示范社資格的農民合作社名單,以縣農業農村局文件確認并公布。
第十六條 在申報縣級示范社或被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賄、威脅等方式阻撓干擾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取消縣級示范社資格或本次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