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管理辦法》共十三條,從基本定位、收費標準、收費程序、收費方式、監督管理等五個方面,對收取信息處理費作出了相關規定。
制定《管理辦法》是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配套制度的重要舉措。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收費規則的基礎上,將收取信息處理費確立為必要的調節手段。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系對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細化。
《管理辦法》將規范、約束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出臺《管理辦法》不是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針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少數人濫用權利問題確立制度調節手段,有效引導、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實踐中,由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成本較低,少數申請人多次、反復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高發,特別是個別申請人圍繞房屋拆遷、環境保護、土地征收等事項提起數百件、數千件,甚至上萬件申請。這些申請雖然有相關規定作為依據,但申請人的目的并不在于獲取相關信息,而是希望借此解決其它相關問題。這一方面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嚴重影響了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管理辦法》意在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收費行為。在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過程中,關于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各地收費標準并不統一;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后,部分行政機關對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二條關于“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中的“數量”“次數”以及“合理范圍”的認定把握不準,實際操作過程中,對申請人權利的行使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管理辦法》的出臺將統一信息處理費收取標準,不僅規范申請人的行為,也規范政府行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信息處理費并不是必須收取,而是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進行判斷,如果認定申請人確實出于科研等正當需求,行政機關可以本著服務理念靈活把握,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收取信息處理費。
相關原文鏈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