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出臺條例的目的、意義
《條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以及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決策部署,落實廣東省委“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工作要求,立足于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這一黨的農村政策基石,聚焦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和多樣化發展途徑兩大方面,加強扶持保障和監督管理,以更好盤活農村資源資產,增強農村集體經濟活力,帶動農民增收致富,促進共同富裕。
《條例》以“小切口”立法方式對廣東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實踐經驗予以提煉固化,以法治思維推動廣東加力提速實施“百千萬工程”,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是全國首部專門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20條,不分章節。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優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機制。《條例》針對工作實際,圍繞構建產權明晰、收益合理分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機制作出規定。《條例》第五條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做好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確權登記,依法確認其所有權及使用權,并針對歷史遺留問題,指引了分類處理等措施。同時,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定期對農村集體財產進行資產清查,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占用、出租、發包農村集體財產等問題并予以公開。
在優化分配上,《條例》第六條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實際,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公積公益金提取和使用辦法。同時還就開展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量化工作作出了指引性規定,保障成員收益權。
(二)支持創新發展模式。《條例》第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多種途徑提高農村集體經濟效益,因地制宜創新發展模式,主要有:1.與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等市場主體開展合作經營;2.通過村組聯合、村村聯合或者鎮村聯合等方式,依法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集中集約投資、聯合發展;3.合作或者自主開發經營異地項目,促進土地、資金、技術、管理等資源優勢互補和優化配置;4.通過政府引導、金融機構融資、企業運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股的方式,依法運營村企合作項目;5.其他合法、適宜的發展模式。
針對資源性資產發包,《條例》第九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利用礦藏、水流、海域等資源,盤活閑置的土地、房屋、設施,發展溫泉療養、水上漂流、休閑露營、學農勞動、研學實踐、科普教育等符合鄉村特點的經營性項目。
針對經營性財產參股,《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托產業園區、特色小鎮、創業基地等平臺,投資符合產業發展規劃、成長性良好的企業或者優質項目。
(三)細化政策保障。在加強土地保障方面,《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鼓勵各級政府在開發區、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工業集中區、城鎮社區等統籌規劃集體經濟發展用地,支持鎮村統籌或者多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開發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在資金扶持上,《條例》第十五條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探索通過將直接補助改為股權投入等方式,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供銷合作社等方面資金支持經濟薄弱村等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此外,《條例》第十六條明確鼓勵金融機構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經營項目融資需求特點,拓寬融資渠道和有效擔保物范圍,開發信貸、保險等金融產品。
聚焦人才上,《條例》第十八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等專項培訓。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到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企業、科研機構接受學歷教育、技能培訓和創業指導。此外,還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發展需要聘請職業經理人、金融專業人才或者專業管理團隊,提升市場運營和企業管理水平。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建立激勵機制,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可以按照激勵方案和規定程序從當年集體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進行獎勵。
(四)加強集體財產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體財產監督管理服務體系,依法加強農村集體財產監管和財務管理,拓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途徑,防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風險,防范農村集體財產流失。農村集體財產的流轉交易應當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此外,還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托村(社區)法律顧問等開展組織章程審查、合同審查,降低經營管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