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云環(郁南)罰【2024】6號
經營者姓名: 葉偉桓
經營地址: 郁南縣連灘鎮逍遙村委基圍頭
我局于2024年9月24 日對你經營竹制品加工廠進行調查。經調查查明,該竹制品加工廠未能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屬于葉偉桓經營。該竹木加工廠投資額為30萬,于2023年6月開始建設,共建設有2個混凝土浸泡池,每個池約250m3,浸泡池邊設置有1個約120m3沉淀池,其中靠公路邊的浸泡池中堆存大量碎竹粒及少量黃褐色液體,靠山體的浸泡池中堆滿了碎竹粒并浸泡在黃褐色液體中,沉淀池中存滿了黃褐色液體。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云浮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2024年9月24日);
2云浮市生態云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024年9月24日);
3、葉偉桓身份證復印件;
4、現場照片證據等。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向你有效送達了《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云環(郁南)罰告[2024]6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和申請要求聽證的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狀。”的規定。
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結合案件的違法事實,處7200元(柒仟貳佰元整)[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48% (裁量起點20%+項目應報批環評類別5%(報告書類,但未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建設情況15%(投入生產/使用階段)+違法持續時間8%(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建設項目總投資額(30萬元)×5%]罰款。現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人民幣罰款柒仟貳佰元整(¥7200元),上繳國庫。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郁南分局)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建設銀行郁南縣支行,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賬號: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郁南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云浮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