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云環(郁南)罰【2024】8號
當事企業: 廣東皓宇建材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 機制砂生產、加工、銷售,法定代表人:杜健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322MA53PL2215
經營地址: 郁南縣建城鎮羅旁風柜坳涌口
我局于2024年12月9 日對你廣東皓宇建材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經調查查明, 你公司以將山石破碎生產機制砂并加工、銷售為主,主要產生的污染物是粉塵。現場檢查時正在以山石進行機制砂生產,廠區內主要運輸道路有運輸車輛等待裝貨,道路路面積聚有大量粉塵,部分車輛運行時有明顯揚塵產生,現場未見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排放,公司內外道路兩旁樹木可見沾染粉塵,造成大氣環境污染。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云浮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2024年12月9日);
2、云浮市生態云環境局調查詢問筆(2024年12月9日);
3、廣東立基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廣東皓宇建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杜健光、受托人馮永東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5、《關于廣東立基實業有限公司年產機制石40萬噸、機制砂19.4萬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批復》(云環(郁南)審【2020】15號復印件;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土地租賃合同》、《不良貸款債權轉讓合同》等復印件證據。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你公司有效送達了《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云環(郁南)罰告[2024]8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公司未作陳述申辯。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的規定。現根據案件環境違法事實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人民幣罰款貳萬壹仟元整(¥21000元),上繳國庫。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郁南分局)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建設銀行郁南縣支行,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賬號: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郁南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云浮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