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云環(郁南)罰【2025】1號
當事企業: 郁南縣旭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 機制砂生產、加工、銷售,法定代表人:吳振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322MA542CAD3A
經營地址: 郁南縣都城鎮五龍村委新灶桐油沖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對你公司郁南縣旭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經調查查明,你公司以將山石破碎生產機制砂并加工、銷售為主,主要產生的污染物是粉塵。云浮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進行建筑石材生產,現場共有一套石材生產設備,分四條傳輸帶,生產石粉及碎石。其中傳輸石粉的傳輸帶未采取有效密閉、圍擋、酒水等降塵措施減少粉塵排放,生產過程中有大量粉塵產生,造成大氣環境污染。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云浮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2025年1月20日);
2、云浮市生態云環境局調查詢問筆(2025年1月20日);
3、法定代表人吳振宇身份證復印件;
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5、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現場照片(圖片)證據等。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公司有效送達了《云浮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云環(郁南)罰告[2025]1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公司未作陳述申辯。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的規定。現根據案件環境違法事實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人民幣罰款肆萬元整(¥40000元),上繳國庫。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郁南分局)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建設銀行郁南縣支行,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賬號:440827408156241035009908003。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郁南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云浮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