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稅〔2020〕23號
省衛生健康委,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局(委):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各級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滿足“愿檢盡檢”人群需求,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會議精神和《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設立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設立我省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收費項目,各級疾控機構要積極向公眾提供核酸檢測社會化服務,確保愿檢人群能及時接受檢測。按規定收取的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收費標準為85元/人次(含核酸提取、檢測試劑)。
三、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的業務主管部門為省衛生健康委,由各級疾控機構負責征收。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和坐收坐支。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征收,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調整,按照新政策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