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3年1月19日,郁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投訴,依法對云浮市某醫藥有限公司郁南某分店涉嫌標價外加價出售藥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核查,云浮市某醫藥有限公司郁南某分店銷售給投訴人的藥品“東北?鹽酸小檗堿片”價格標簽標示零售價為15.8元/瓶(會員價15.3元/瓶),實際結算價格為零售價24元/瓶(會員價23.5元/瓶)。該店于2023年1月9日由對“東北?鹽酸小檗堿片”銷售價格由原來的零售價15.8元(會員價15.3元)/瓶調整為零售價24元(會員價23.5元)/瓶,但該店價格標簽仍顯示為15.8元/瓶(會員價15.3元/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郁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并根據該店能主動向顧客退回多收的價款,依法對該店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和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啟示】經營者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明碼標價,禁止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經營者務必嚴格遵守價格相關法律法規,自覺規范經營行為,禁止一切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不明碼標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違法行為。
【消費警示】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如果發現經營者存在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或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可撥打7332315或12315、12345等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