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令第270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2020〕1號)和《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印發關于落實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衛辦〔2020〕1號)精神,我縣衛生健康部門承接實施重心下移類行政職權25項,其中行政處罰19項,行政檢查5項,行政強制1項。現公告如下:
序號 | 事項 類型 | 事項名稱 | 省級調整 實施意見 | 承接單位 | 事項歸口單位或股室 |
1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2 | 行政處罰 | 對有關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4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有《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5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6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7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有《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8 | 行政處罰 | 對有關單位及個人有《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9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有《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1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11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12 | 行政處罰 | 對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13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時弄虛作假的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14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有《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15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有《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16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1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有《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三、四、五、六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18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19 | 行政處罰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行為的處罰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20 | 行政檢查 | 對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21 | 行政檢查 | 對醫療機構的醫院感染管理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對醫療機構針對醫院感染危險因素的各項工作和控制措施;對醫療機構的消毒滅菌與隔離、醫療廢物管理及醫務人員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狀況;對醫療機構的醫院感染病例和醫院感染暴發監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22 | 行政檢查 | 急救網絡醫院檢查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23 | 行政檢查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專職技術人員的監督檢查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24 | 行政檢查 | 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監督所 |
25 | 行政強制 |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的臨時控制措施 | 重心下移 | 縣衛生健康局 | 政策法規與綜合監督股 |
2020年2月15日起,上述重心下移類事項職責由我縣衛生健康局承接,根據屬地原則組織實施。
事項咨詢電話:
郁南縣衛生健康局:0766-7597790
郁南縣衛生監督所:0766-7330811
特此公告。
郁南縣衛生健康局
2020年2月15日
附:
附件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令第270號).rar
附件2:《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2020〕1 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