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郁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计算基数的通知》解读文件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郁南县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范围及计算基数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我县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计费基数。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我县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调整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及计费基数。
二、文本依据
1.《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 2.《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5.《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 6.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19年12月16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九条:1.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范围;2.按土建总造价的5%征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范围;3.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责任单位;4.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法;5.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6.适时调整计费基数情况;7.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执行情况;8.以往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执行情况;9.通知的实施时间。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